第九条
有效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