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部门执法争议,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