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民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