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损毁界桩或者标志价值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