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可以暂停供气,并及时告知燃气用户立即进行整改: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将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的房间改为卧室或者浴室的;
(四)使用不合格燃气管的;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六)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确认,并恢复供气。
燃气用户可以自行整改,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进行整改,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