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一次燃气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两次燃气安全检查,入户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检查日期,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不得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经书面告知后仍拒绝检查的,可以暂停供气;经检查合格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瓶装燃气经营者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用户用气安全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