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一次燃气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不得少于两次燃气安全检查,入户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检查日期,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燃气用户不得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经书面告知后仍拒绝检查的,可以暂停供气;经检查合格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瓶装燃气经营者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用户用气安全现场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