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鼓励其他项目的建设单位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