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明确气象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设基于雷达、闪电定位、大气电场等多源数据的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分级管控方法和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做好气象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降低气象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