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