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开展各行业气象灾害防御技能培训,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

学校应当在教育体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