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