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钧瓷文化资源的调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推动钧瓷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市钧瓷产业发展服务机构提供钧瓷文化资源线索、实物等。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