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钧瓷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范钧瓷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禁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钧瓷产品。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