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钧瓷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移出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回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