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钧瓷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

移出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回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