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运行隐患,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农田水利功能的山塘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日常管理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山塘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整治,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