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机构,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