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