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