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下降、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综合利用活动:

(一)经营性供水;

(二)生态种植、养殖;

(三)旅游观光;

(四)科普、文化教育;

(五)其他综合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