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