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