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