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破坏水利工程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因洪涝、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