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破坏水利工程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因洪涝、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