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将规定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