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入库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