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