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信息、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