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备案、经营异常、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