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