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节 经纪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