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