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