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节 经纪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