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