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隐瞒、欺诈、强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四)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五)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六)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七)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