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