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十一条有效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三)依法依约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安全检查事项;(四)发现租赁住房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放危险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