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三)依法依约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安全检查事项;

(四)发现租赁住房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放危险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