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四)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