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