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