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