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海绵城市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