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海绵城市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