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市政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利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及相邻绿地对雨水进行下渗、滞蓄、净化和利用,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五)城市河湖、湿地、坑塘等水体及岸线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实现水体自我净化、修复功能,提高雨水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