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城区道路改扩建、污水治理、易涝点治理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实施源头减排、系统治理,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