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但是上位法要求地方制定配套法规、条例等的除外。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