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蒙古族潮尔音乐、四胡音乐、马头琴音乐等器乐曲;

(二)蒙古族民歌、科尔沁叙事民歌等声乐曲;

(三)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其他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