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一)蒙古族潮尔音乐、四胡音乐、马头琴音乐等器乐曲;(二)蒙古族民歌、科尔沁叙事民歌等声乐曲;(三)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四)其他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