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

(三)保护基于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权益;

(四)落实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

(五)表彰、奖励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