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所承载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积极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