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所承载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积极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