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的;
(二)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四)在依法设置或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
(五)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的;
(六)车辆带泥运行的;
(七)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
(八)未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