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出现残损应当适时修复。

闲置用地和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